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移轉向承買人課徵之房屋稅滯欠時於移轉登記前得重新向原所有人發單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77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因移轉而申報契稅,致其房屋稅向承買人課徵者,如於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清,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經主管稽徵機關催繳仍未繳納時,得恢復以原所有權人名義重行發單,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