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黃○○君所有之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他人名下,嗣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予原所有權人,則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可否溯自非法登記他人名下之年期起變更為原所有權人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89/01/14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58號函,略以:「本案黃○○君與田○○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則該回復所有權應溯自黃君原取得日......;」,又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準此,黃○○君所有之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田○○君名下,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原所有權人黃君原取得日,則該房地遭非法移轉登記於田○○君之期間,所有權人之名義既已回復為黃君,其納稅義務人名義自應予以回復,該期間之地價稅並應向黃君補徵,而其核課期間參酌本部72/12/08台財稅第38726號函規定,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即回復原所有權人黃君登記之日起算。另非法登記期間之地價稅,如非法登記人業已繳納,應予退還。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如下:「主旨:甲所有之房屋及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他人名下,嗣經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予原所有權人,則地價稅及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可否溯自非法登記他人名下之年期起變更為原所有權人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89年1月1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58號函,略以:「本案甲與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則該回復所有權應溯自甲原取得日……」,又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準此,甲所有之房屋及土地遭不法集團偽造證件登記於乙名下,既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確定判決辦竣塗銷登記,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該回復所有權係溯自原所有權人甲原取得日,則該房地遭非法移轉登記於乙之期間,所有權人之名義既已回復為甲,其納稅義務人名義自應予以回復,該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並應向甲補徵,而其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規定,應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回復原所有權人甲登記之日起算。另非法登記期間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如非法登記人業已繳納,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