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1 07: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發契稅繳款書後申請撤銷申報應提供原公定格式契約書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8904582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洪君出售房屋予李君,經申報契稅核發契稅繳款書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受理機關應否收回原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以及再次申報時如以原公定格式契約書修正塗改立約日期,可否准予受理一案。說明:二、關於買賣雙方協議撤銷契稅申報案件,稽徵機關請當事人提供原公定格式契約書,應係為據以核對協議撤銷移轉協議書所載雙方當事人印章是否相符,經核對無誤後,該契約書得應當事人之請求發還。惟為避免當事人再使用原訂契約書辦理申報,而未依印花稅法第15條或第16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造成違章受罰情事,允宜將上開規定一併提示予當事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