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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9: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公告徵收就已具之領補償費提出異議致未拆除之房屋其房屋稅向徵收機關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0010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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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吳○○所有房屋,經貴縣政府公告徵收,且已具領補償費,惟吳君於徵收公告期限內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致該屋尚未執行拆除,仍由吳君繼續使用,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歸屬為何一案。說明:二、經函准內政部9015日台(90)內地字第8918101號函略以:「按『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準此,本案○○既於公告徵收後具領徵收補償費,對於其所有房屋之權利義務,業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故本案房屋請依本部701113日台財稅第39597號函釋,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