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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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解散後出售廠房應由清算人會同承買人申報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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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承買廠房,出賣人乙公司固已解散,但參照內政部70台內地字第5975號函釋,仍應由清算人會同承買人申辦報繳契稅手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