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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解散後出售廠房應由清算人會同承買人申報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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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買廠房,出賣人乙公司固已解散,但參照內政部70台內地字第5975號函釋,仍應由清算人會同承買人申辦報繳契稅手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