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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9: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菸酒公司取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得以依法領買國有建物申報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7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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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經管之國有建物作價投資並移轉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申報移轉價格低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或為零元,有無契稅條例第11條領買公產之適用一案。說明:三、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3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應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時,如當事人之一方為政府或買賣過程在政府監督之下,移轉價格無虛偽之可能,則依據實質課稅精神,按交易價格課徵契稅已屬合宜,尚無需再依評定標準價格予以調整。準此,凡按規定向政府購買或承受公產,應均可認屬「依法領買」。據上,本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其作價標準採帳面價值作價,縱該房屋因折舊致帳面價值為0,仍得認該公司係「依法領買」國有建物,而有契稅條例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