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數人共有兩宗或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前經本部70台財稅第30676號函釋有案,至於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在內。說明:二、主旨內容設例:甲、乙、丙共有A屋(評定價值2萬元)及B屋(評定價值4萬元),甲、乙各持分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3人協議分割,由甲、乙取得A屋持分各二分之一,丙取得B屋,則其契稅應計算如次:
(一)甲、乙取得A屋價值2萬元,扣除原持有之1萬元後,以交換稅率2.5%課稅(編者註:現行交換契稅稅率為2%),應徵之契稅各為125元。即
(20,000元-10,000元)× 2.5% × 1/2=125元
(二)丙取得B屋4萬元,扣除原有持分2萬元後,其承受為2萬元,但其中1萬元係交換差額,應以買賣契稅稅率(編者註:現行買賣契稅稅率為6%)課徵契稅,1萬元則為交換,應按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其中應繳之契稅為1,000元,即
40,000元-20,000元=20,000元
10,000元 × 7.5%+10,000元 × 2.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