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2 2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購置不動產並捐助成立基金會者屬捐助財產行為非契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05861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經洽行政院新聞局87年8月5日(87)建廣三字第12473號函復,依公共電視法第4條規定: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台幣1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2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5條第1項)之限制。是該局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於公視基金會正式成立前,將其歷年為籌設公視所購之不動產包括轉播站等建物捐予貴會,應為設立財團法人而於法人成立前所為捐助財產之行為,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契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