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改組,合併為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其改組前原有不動產移轉予合併後公會所有時,准參照本部(81)台財稅第810180511號函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1年11月20日台(81)內社字第8191042號函略以:「依商業團體法第4條規定:『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目前各類商業同業公會之籌組或改組,均係依上開分業標準之規定辦理。本案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合併為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係因輸出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列團體業別調整,依法強制其改組合併,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建請參照貴部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80511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