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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法院判決塗銷房屋移轉登記其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666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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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君所承買之房屋,既經查明係賣方之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無法取得所有權,其原已繳納之契稅,應予以退還。說明:二、依最高法院68台上3079號判例:「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君承買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在法院查封之後,且為賣方之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君無法取得所有權,應依主旨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