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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2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移轉登記後經法院調解回復原狀不再課徵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20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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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出售房屋辦妥移轉登記後,因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金,既經查明已依法院調解筆錄辦竣塗銷登記回復原狀,核非所有權之移轉,應不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