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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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有爭議未經協議或裁判解約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06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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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因買方不履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可否由賣方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乙案。說明:二、查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前經本部以(73)台財稅第55807號函釋在案。惟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