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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9: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繳契稅後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8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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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其已繳納契稅應否退還疑義,規定如說明。說明:二、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