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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拍賣房屋報繳契稅後撤銷執行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6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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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之房屋,已報繳契稅,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買受人與前業主和解,放棄拍定之房屋並取回原價款及前業主給付之補償金,如經查明債權人業已撤銷執行,並不發生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於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之效力者,准退還已繳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