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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變質損壞之汽水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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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ÍÍ關進口汽水,因變質損壞,既經派員實地檢查屬實,依照貨物稅條例第1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之規定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參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75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4條)規定銷燬後,檢具證明及原完稅照向原進口地ÍÍ關申辦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