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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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變質損壞之汽水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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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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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進口汽水,因變質損壞,既經派員實地檢查屬實,依照貨物稅條例第
15
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之規定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參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75
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
84
條)規定銷燬後,檢具證明及原完稅照向原進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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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申辦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