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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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輪胎工廠以新輪胎換回不合標準之舊輪胎應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0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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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輪胎工廠以新輪胎換回已售出並經使用後不合標準之輪胎,其換出之新輪胎,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76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5條)規定,應依法課稅。又換回已出售並使用過之舊輪胎,並非貨物稅條例第1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納貨物稅貨物之情形;亦不合於該條規定中其他得申請退稅之條件,故舊輪胎原納之貨物稅,不能申請退稅或抵繳新輪胎出廠時應納之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