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使用國產應課徵貨物稅貨物供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5條)之規定,應由海關簽發「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以供廠商辦理沖退貨物稅。說明: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26條(同前註)所規定需沖退之稅捐,並不限於關稅及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產應課徵貨物稅貨物供作外銷品之原料辦理沖退貨物稅者,自亦包括在內。三、另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規定,外銷品沖退貨物稅,包括應稅貨物本品外銷與應稅貨物用作外銷品之原料加工外銷兩部分,前者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0條及第71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沖退。後者則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3條之規定辦理,尚不致發生混淆。四、有關申請外銷品沖退國產原料稅捐之案件,稽徵機關除需審核原料之貨物稅完稅照及外銷品之出口報單外,尚需根據「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憑以審核其所使用原料及耗用之數量,俾核算應沖退稅金額,故海關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26條(同前註)之規定簽發「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在實務上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