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07: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梯間及水塔應併同主建物核定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147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業經辦竣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其頂樓由他人增建之梯間及水塔,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由增建人取得所有權並向稽徵機關申請另編稅籍編號分別課徵房屋稅一案,仍應依現行房屋稅課徵規定辦理。說明:二、梯間及水塔依據現行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係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並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其他建築物,因該二者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非屬獨立之物權客體,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應併同主建物核定房屋現值。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僅於相關當事人間具有拘束力,本案○○鎮調解委員會所作調解內容,與上開房屋稅課徵規定不符,對於稽徵機關並無拘束力。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