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業經辦竣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其頂樓由他人增建之梯間及水塔,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由增建人取得所有權並向稽徵機關申請另編稅籍編號分別課徵房屋稅一案,仍應依現行房屋稅課徵規定辦理。說明:二、梯間及水塔依據現行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係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並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其他建築物,因該二者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非屬獨立之物權客體,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應併同主建物核定房屋現值。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僅於相關當事人間具有拘束力,本案○○鎮調解委員會所作調解內容,與上開房屋稅課徵規定不符,對於稽徵機關並無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