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如確已驗訖結關外銷者應准其沖退原料記帳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外銷貨物如經海關驗訖結關,應認為業已外銷者,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之規定,自得申請沖退其原料貨物稅;縱令該批外銷貨物在海運途中落水沉沒,亦不影響其沖退原料貨物稅之權利。至貨物稅條例第1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0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7條)所稱出廠運輸途中落水沉沒致物體消滅,係指在國內運輸途中所發生者而言。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