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發司法行政部台66函民字第01159號函副本影本1件請查照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說明:(一)拍定人如願繼續加工外銷,應依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擔保記帳手續。(二)拍定人於辦妥記帳手續後,其在查封日起至點交日止之期限,准於外銷品報運出口期限中扣除
附件:前司法行政部66/02/10台函民字第01159號函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於拍賣加工外銷廠商所有國內產製之貨物原料時,應查明該貨物原料應徵收之貨物稅是否已繳清,如已辦理稅捐記帳者,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其事由,並附註:拍定人如願繼續辦理外銷,應於拍定後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轉帳手續;如改為內銷,應由拍定人向該管稅捐稽機關報准並繳清記帳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