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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2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雙方當事人以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稅籍不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2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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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路○○段○○號等房屋,原係甲、乙2人共同起造,其中○○號之乙以甲名義申報房屋稅籍後,經當事人以錯誤為由,檢具協議書及建物第1次總登記之所有權狀,申請更正稅籍為所有權人乙名義,參照本部65台財稅第31366號函規定,應免予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