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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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可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614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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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廠商進口已納貨物稅貨物,事後運銷國外,出口時如檢具完稅照報驗,查明該批貨物於進口時確已完稅,且未經使用者,同意查憑原完稅照及出口報單,核實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