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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以補發之出口報單副本申辦退稅應行處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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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持用出口廠商所在地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補發之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抄本申請退稅案件,可由廠商出具切結書後先行受理,事後再檢查有無冒用或重複使用出口副報單情事。但經常以出口副報單補發本申辦沖退貨物稅案件,應隨時逐案查明,不適用具結辦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