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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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商以補發之出口報單副本申辦退稅應行處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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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廠商持用出口廠商所在地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補發之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抄本申請退稅案件,可由廠商出具切結書後先行受理,事後再檢查有無冒用或重複使用出口副報單情事。但經常以出口副報單補發本申辦沖退貨物稅案件,應隨時逐案查明,不適用具結辦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