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5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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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稅自88年2月5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費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60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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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二)娛樂稅應自88年2月5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其屬自動報繳之娛樂業,稽徵機關應通知代徵人,自即日起不再附加,已附加部分仍應依規定報繳,惟溢繳部分,由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依法予以退還。(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