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業人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娛樂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編者註:現為電子遊戲機)業務,其應補徵營業稅及娛樂稅之稅額計算基礎,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說明:二、營業稅部分:(略)。三、娛樂稅部分:依地方稅查核技術手冊─娛樂稅查核實務相關規定,不論自動報繳或查定課徵,均按營業淨額計課娛樂稅,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業務,其經查獲之營業額,如未聲明是否包含娛樂稅,除確有事證證明未內含稅額者外,均以含稅方式處理,自營業額中扣除娛樂稅後,以其淨額作為計算娛樂稅之基礎。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侵占已代徵之稅捐」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