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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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商遷址應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地址變更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44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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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遷移地址,係屬申請登記事項變更,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2
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6
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由產製廠商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地址變更登記。說明:二、為加強廠商稅籍管理及配合電子作業,遷入地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後先函送遷出地稽徵機關查簽有無違章欠稅,並由遷出地稽徵機關即時註記廠商稅籍遷出日期並建檔,退還遷入地稽徵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