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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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議會決議之娛樂稅率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5554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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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縣市政府依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娛樂稅徵收率,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經縣市政府以命令發布,即可實施,惟仍應依法層轉本部核備。說明:二、有關娛樂稅徵收率之訂定,法律既已委由地方議會決議,其屬自治規章,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有公告周知之必要,參照臺灣省法規準則第9條(編者註: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為宜。
(依據103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