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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料理米酒去鹽純化為米酒出廠者應按米酒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83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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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公司以稻香料理米酒加工產製之純化去鹽產品,其出廠之銷售型態已為「米酒」,應按「米酒」稅額歸類課徵酒稅。說明:二、案經本部國庫署查報略以:「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以機器將該料理米酒純化』為米酒者,因純化』屬加工產製』行為,仍應受菸酒管理法規範,並應依法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得營業。」故ÍÍ公司以稻香料理米酒加工產製之純化去鹽產品,仍應依法辦理菸酒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又菸酒稅以其出廠產品之型態歸類課稅,該公司購買加鹽米酒再純化為「米酒」,因出廠售與消費者之型態為「米酒」,故應按「米酒」稅額歸類課徵菸酒稅。至其購買之應稅原料,可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0條規定辦理採購免稅原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