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0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菸酒免徵菸酒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7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免稅商店向國內直接採購菸酒進入保稅倉庫後,再提領至免稅商店銷售予出境或過境旅客,視同外銷,依菸酒稅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可免徵菸酒稅或退還原納菸酒稅。說明:二、免稅商店向國內採購國產菸酒,應依據「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將貨物存儲於專用保稅倉庫,並依據同辦法第18條第6款規定,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DI報單(國貨售與發貨中心)」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向免稅商店專用保稅倉庫監管海關辦理報關,再以監管海關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由國內產製廠商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或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