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經查明非屬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經營「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所收取之門票收入,自無法適用上開規定免徵娛樂稅。(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