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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1 05: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改設醫療社團法人移轉建物者應課徵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267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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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綜合醫院依醫療法規定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其移轉予該醫療法人之建物如有部分未供醫療使用者,該未供醫療使用部分之契稅及相關申報事宜一案。說明:二、按本部96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720號函說明三略以:「查內政部96年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64號函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改設醫療法人』係配合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其地上建物之移轉案件雖亦隨之以『改設醫療法人』為登記原因,惟既非屬上開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所指『土地』移轉之適用範圍,其取得該建物,仍應依契稅條例規定辦理。」是以,申報移轉之建物不論是否供醫療使用,均應依契稅條例規定辦理。三、本案移轉予該醫療法人之建物,如有部分未供醫療使用,該部分之申報程序,經函准內政部97年6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3476號函略以:「基於該等土地建物均係行政院衛生署同一核准案,爰本部以為該等土地建物均得以『改設醫療法人』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並無須另行檢附公定契約書。」基於申報與登記作業一致,本部同意該部意見,是類案件仍請依內政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四、至契稅申報起算日部分,應以該醫療法人完成法人登記得為權利主體之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