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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金會之不動產依協議移轉給所屬支會應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9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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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基金會之不動產移轉給所屬支會,可否免徵契稅乙案。說明:二、「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所明定。次查本部67310日台財稅第31581號函釋,有關教會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規定,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教堂財團法人所有,應免徵契稅。係考量教會財產原屬一體,茲以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訂頒規定,須就地登記為財團法人,故須將所有不動產以捐贈方式變更為新分設教堂所有,其產權登記名義雖有變更,惟究其實質,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具有強制性質,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至於貴基金會之不動產移轉給所屬支會,如係基於雙方協議移轉,並非配合政府法令規定須強制移轉者,不宜准照上揭函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