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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辦理漁業貸款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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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區漁會接受行庫委託辦理漁業貸款,其所收取之利息及出具之收據應否課徵營業稅及印花稅,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查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及農業機械化基金貸款,屬於基金部分之利息收入,均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至於屬於行庫本身出資部分之貸款利息及所收取代辦手續費,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及印花稅,經本部函釋在案。三、行庫委託各區漁會辦理漁業貸款,據稱其屬行庫本身之利息收入,已由行庫依總帳記載之利息收入總數自動報繳營業稅及印花稅,則代辦之各區漁會如以行庫名義出具之收據,在收據上印明「○○行庫委辦○○專案貸款印花稅已由委託行庫總繳」等字樣或加蓋戳記者,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四、各區漁會接受此項代辦業務所出具收取手續費之收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