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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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037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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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依本部69年4月23日台財稅第33239號函規定,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