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釣娛樂漁船如純供為海上交通之工具,尚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