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自86年1月1日起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85年7月29日交路85字第03456911號函復;「查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之一類,其車輛應係營業汽車殆無疑義。為符法令規定,本部原則同意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自86年1月1日起改以『營業汽車』費率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期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標準一致起見,有關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請依主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