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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23: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83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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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自86年1月1日起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85年7月29日交路85字第03456911號函復;「查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之一類,其車輛應係營業汽車殆無疑義。為符法令規定,本部原則同意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自86年1月1日起改以『營業汽車』費率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期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標準一致起見,有關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請依主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