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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7 2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續訂新約保證金留用未另立據者免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56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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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出具之收據,既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經銷期滿續訂新約,原繳保證金仍留作保證,不予退回,如不換立新收據,前所交付之收據,自無須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