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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17: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定存利息匯入其他存款戶於單據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301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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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定期存款利息以授權方式轉匯入書面約定之他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戶,應否繳納印花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關於現行「銀行業使用之憑證劃一貼用印花稅票須知」(一)2.備註欄所規定「支出存款利息時,…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客戶存款戶者,毋須貼用印花稅票。」,係指存款人領取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辦理,並未出具銀錢收據或其他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者,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至以授權方式將定期存款利息轉匯入書面約定之他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戶,存款人如在有關單據(如存款單、計算單等)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或另立銀錢收據者,依本部台財稅第770598461號函規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