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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17: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續存或轉存利息未立據於存單蓋章者其印花稅之徵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84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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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定期存款客戶於存款期限屆滿後,辦理續存或將利息轉存時,並未另立收據,僅於存款單背面加蓋圖章者,應依本部台財稅第770598461號函規定徵免印花稅。說明:二、本部台財稅第770598461號函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於支領利息或辦理轉存時,如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利息部分應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案存款於定期存款到期,辦理續存或將利息轉存時,並未另立收據,而於存款單背面加蓋圖章,如該存款單有載明收到本息字樣者,始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