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貨物稅廠商產製專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可依說明二辦理具結免稅出廠及銷案。說明:二、冷凍冷藏設備並非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貨物稅廠商產製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如於出廠時已確定其銷售對象、用途及安裝地點者,在實務上查核其實際用途應無困難,故此類案件應准由廠商提供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影本及載明壓縮機型號之切結書,先行辦理具結免稅出廠,並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況,酌訂期限,通知其依限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勘驗確已安裝完成冷凍冷藏設備之證明文件辦理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始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折算補徵貨物稅。
(財政部112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1171號令廢止本函,自112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