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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測試用電視機既經使用雖需復運出口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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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機係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23款第2目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應課貨物稅貨物,其由國外輸入者,不論價購或客戶免費提供,依同條例第16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3條第2項)後段規定,均應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又因電視機供作生產用之測試工具者,該條例並無免稅之規定。貴公司進口客戶免費提供測試用之電視機,於測試完畢後,雖需復運出口歸還外商,但經使用,依照上開法條自仍應課徵貨物稅(編者註:如係黑白則不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