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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1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定存領息或轉存於存款單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利息部分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984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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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於支領利息或辦理轉存時,如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利息部分應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金部分免予貼花。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如書立應稅憑證,或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以使用者,即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印花稅法並無必須書立憑證之規定,存款人於領取利息辦理轉存時。如未經書立應稅憑證者,自無須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