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4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