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3:0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印花稅法第
1
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應納印花稅憑證,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貴公司與外國事業簽訂之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貴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須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核屬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