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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過戶車輛滯欠牌照稅處罰對象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96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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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車輛輾轉出售3次,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滯欠85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現持有人先生逾期使用被查獲,依上開規定,應以其為處罰對象。至於該車滯欠84年使用牌照稅部分,因現持有人非該年期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該年期持有人○○先生亦無未稅使用被查獲之事實,故兩者均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惟該年期之欠稅,仍應向該年期持有人○○先生追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