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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4: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曳引車參與船邊作業不行駛公共道路者無須領照繳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3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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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本案該公司增購之曳引車,既經高雄港務局同意在貨櫃場內專供拖帶作業,如不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應無須請領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