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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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申請承購住宅後改由1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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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市○○路整建住宅共同承購人之一,放棄承購,改由另一承購人單獨承購,應否課徵契稅乙案,希照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案如原由羅、劉2人共同申請承購,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劉君拋棄承購,經國民住宅處核准由羅君單獨承購,顯無產權移轉情事,自無需報繳契稅,如劉君已取得產權或劉、羅2人已辦竣共有登記,則羅君之事後單獨取得該住宅之產權,顯已涉及所有權之轉讓,自應依法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