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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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同共有變更為持分共有如持分增加者應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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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本部
55
台財稅發第
3507
號令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變更為持分共有(編者註:分別共有),無需繳納分割契稅,應以變更後持分(編者註:係指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而言)減少或不變之共有人,始有其適用。持分增加者,顯係持分減少者之讓與所致,應予查明其讓與性質(如買賣、贈與等),依法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