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參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為處理本關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特設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
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暨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三、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關同仁提出之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事項。
(二)本關涉訟員工涉訟輔助費用繳還審議事項。
四、本關審查小組由副關務長(關務長職務第一代理人)擔任召集人
,固定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務緝案、主計及該涉訟業務單位
各一級主管。必要時,得視個案情節簽核指派其他具有法律、專
門業務知識等人員派兼。
五、本關員工申請因公涉訟輔助案件,應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因
公涉訟輔助申請書」規定載明涉訟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本關
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
本關員工申請因公涉訟輔助案件,由審查小組固定成員以書
面會簽審查為原則,成員中如有不同意見,得簽請召開審查會議
。
六、本關因公涉訟員工於訴訟案件不起訴、緩起訴、裁判或懲戒議決
確定後,該涉訟案件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審查小組以書面
或召開會議審議後,簽報關務長核定。
經審查小組簽報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通知
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七、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席指定
審查小組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所屬股長以上人員一
人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
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小組成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審查小組審查作業應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