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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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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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本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